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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娱乐举报有奖最高10000元!泰安一地发布通告

发布时间:2024-05-15      来源:网络


  凯发k8娱乐举报有奖最高10000元!泰安一地发布通告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全社会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构建安全生产社会共治、群防群治的良好工作格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全县安全生产领域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举报奖励,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东平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凯发k8国际、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工贸、特种设备、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旅游、消防等行业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

  对实名举报安全生产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将视情分档给予举报人500-10000元的现金奖励。

  1.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或者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未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2.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建设,或者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建设的。可重点关注农村闲置院落中冒黑烟、有气味的小作坊。

  3.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等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6.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危险化学品等特殊行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7.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8.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

  9.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凯发k8国际,未执行有关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存在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

  11.企业未根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未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的违法行为。

  13.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交通运输、农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教育、文化和旅游、长输油气、民爆、医疗卫生、民政、水利、消防等领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3.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的;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的;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的;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的;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的。

  6.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凯发k8国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的;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的;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的;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2.在距离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居民小区周边小卖部、便利店、集市、夜市、市场等区域违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擅自改变地点经营烟花爆竹;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现象的。

  1.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2.校外培训和托管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的。

  (一)举报实行首报奖励制度。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在指定时间内领取奖金。

  (二)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